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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08 08:22:19 | 作者: 压力试验机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我局制订了《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4]267号)、《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常科规发[2015]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规程。
2.重点项目(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审计,由市科技局安排审计。市科技局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申请书》(见附件1)后,对数据和资料齐全的项目,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工作。
3.一般项目(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符合《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审计机构在接受委托时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科技项目审计资质条件承诺书》(见附件2)。审计机构一定要按照《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模板(见附件3)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更改模板格式和删减条款。
4.面上项目(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30万元以下)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或审计部门自行审计,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模板(见附件4)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更改模板格式和删减条款;对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只要出具经费决算表(见附件5 )。
1.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要求,将相关总结及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基本材料如下:
(3)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安评报告、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论文文献;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指标或内容完成的资料等。农业类项目须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
2.项目工作总结内容应该与合同中的任务内容及考核指标相对应;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与项目实施有相关性。
1.项目承担单位在“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报验收申请表,并将所有验收申请资料以电子版形式上传后,再提交验收申请。
2.证明材料以扫描件的形式提交,书面材料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要确保扫描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发表的论文不需要将全文扫描上传,只要封面、目录及首页等关键内容。
3.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申请的办理。超过执行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且事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验收申请不予通过;超出执行期一年以上的,项目按终止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在接到验收申请的一个月时间内应完成审查工作,发回补充材料的次数不超过2次。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以最后一次提交的验收材料为准,作出审查结论。
1.财务审查。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一定要符合《常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审计意见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审计不通过: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研发任务和财务考核指标;不符合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承诺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格式内容不规范。
2.指标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几种情况:合同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擅自修改合同或任务书内容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尚存在纠纷未解决的。
1.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按审查要点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相关性及完成情况做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流程;审查不通过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作出总结或终止的建议。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差者,或超出执行期1年以上还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应该作出终止的建议。
2.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审查。按审查要点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检查,作出审查意见。审核检查通过的项目,进入验收组织流程;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结合实际完成情况作出总结或终止的建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验收申请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验收申请表(在线打印后盖章签字)、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工作总结(含技术总结,在线打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确保与上传电子版的一致)、其它附件(复印件,确保与上传电子版的一致)的顺序,装订验收材料。
1.会议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通过验收申请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具体的验收会议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验收工作。
2.书面验收。面上项目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集中评估一般按季度进行组织。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在每季度结束前对当期参加集中评估的项目审查完毕。各项目承担单位将经过审查的项目验收材料一式3份,分别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至市科技局业务处室,遇节假日顺延1个工作日。市科技局原则上在受理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评估工作。对于确实需要采用会议验收形式的面上项目,参考会议验收流程。
1.基本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当熟悉项目的技术内容,熟悉所评项目的行业发展状况,了解市场需求,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权威性,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拥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2.回避原则。项目承担单位人员、课题组成员,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担任验收专家;一个专家组里面,同一个法人单位不能产生2位及以上验收专家。
1.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同市科技局计财处组织实施。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面上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市科技信息中心配合。
2.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所有验收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市科技局计财处配合监察室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专家确定。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聘请,并报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同意。
2.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开展验收工作,并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相应的验收建议。
3.后续管理。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及专家组的验收建议,作出相应的验收结论。验收通过后进入验收证流程;验收不通过的,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作出总结或终止建议。
1.专家确定。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一般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和市科技信息中心共同选择确认。
2.集中评估。由市科技信息中心配合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开展集中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开展验收工作,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相应的验收建议。专家评估结果由市科技信息中心统一录入“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3.后续管理。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及专家组的验收建议,作出相应的验收结论。验收通过后进入验收证流程;验收不通过的,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作出总结或终止的建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按“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要求填报验收证书,市科技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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